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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、上海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艺术节。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设组织委员会,作为主办艺术节的领导机构。组织委员会设立常设工作机构,承担筹划和组织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的具体工作。
第二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的宗旨是:吸引世界优秀文化,弘扬中华民族艺术,推动中外文化交流,繁荣文化市场。
第三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举办地点为上海,每年举办一届。原则定于每年11月举行。
第四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活动的内容,包括舞台艺术演出、文化艺术展览、群众文化活动、剧目和各类艺术品交易等。
第五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以舞台艺术演出为主,参演剧(节)目为国外优秀剧(节)目和有较高艺术质量、有较强民族特色的国内剧(节)目[包括香港特区、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的剧(节)目]。
第六条 美术展览等各类文化艺术展览、博览活动是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七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举办以演出节目交易为主的演出交易会。根据每届情况也可举办其他专题艺术品交易活动。
第八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开展各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。
第九条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期间不定期举办国际性的艺术比赛或单项活动。
第十条 参加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的剧(节)目均需通过正式申报,由组织委员会选定。
第十一条 申报剧(节)目需附以下材料:剧团介绍,剧情介绍,导演、指挥与主要演员介绍;演出录像带或CD、光盘;其他宣传资料。
第十二条 有关剧(节)目申报及选定的具体细则另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