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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0日,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享誉海内外的舞剧《大梦敦煌》涉嫌著作侵权纠纷上诉一案,将于今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。
此案原告许维,是甘肃日报高级编辑,甘肃省作家协会理事、甘肃丝绸之路协会理事。其在对敦煌进行实地考察和采访后,曾创作出中篇小说集《敦煌传奇》、中篇童话《飞天》、《九色鹿的故事》等。2002年5月9日,许维一纸诉状,将兰州市歌舞剧院和《大梦敦煌》两名编剧苏孝林(该歌舞剧院院长)、赵大鸣(执笔)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,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从而引发了这场轰动一时的著作权官司。
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等为由,驳回了许维的诉讼请求,并判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.3万余元。宣判后,许维以一审判决结果不公正、不客观等为由提起上诉。在上诉中,许维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撤销一审判决;依法改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;判令被告兰州歌舞剧院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,根据小说《沙月恨》改编的舞剧《大梦敦煌》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;判令被告必须在曾经报道过《大梦敦煌》演出消息的所有媒体上,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恢复事实真相,以同样方式,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,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,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承担一、二审诉讼费用。(《兰州晚报》张嬿)
新闻背景
2000年4月,由兰州市歌舞剧院编排的舞剧《大梦敦煌》如火如荼地上演后,许维经过对该剧剧情了解后认为,该剧人物设置、故事情节和故事反映的年代等,是其小说《沙月恨》的翻版。随后,他从该剧演出“说明书”上看:“主创人员名单”上写着:编剧赵大鸣(执笔),苏孝林。许维认为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有关规定,他享有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表演权及改编权。苏孝林、赵大鸣未经他同意,擅自改编他的作品,并在改编后的作品上不加注原创作者的姓名,代之以自己名字的行为,严重侵犯了他对小说《沙月恨》所享有的著作权,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。兰州市歌舞剧院作为演出单位,未经认真审查,擅自使用他的原创作品,不支付分文报酬,并以营利为目的行为,亦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据此,他将兰州市歌舞剧院及赵大鸣、苏孝林共同推上了被告席。 |